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办理过盗窃罪刑事辩护律所案例

2026-10-08 10:54   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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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办理过盗窃罪刑事辩护律所案例2019 年 8 月,W 某某与前夫 F 某某签署离婚协议完成离婚登记,双方明确约定,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套住宅房产,由二人按份共有,各自持有 50% 的房屋产权份额。离婚之后,W 某某与 Z 某某确立恋爱关系。

2020 年 12 月,W 某某伙同男友 Z 某某前往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公证书、存量房买卖合同等全套虚假过户材料。在房屋共有权人 F 某某完全不知情、未作出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 F 某某所持有的 50% 房产份额变更登记至 W 某某个人名下。经司法评估机构测算,过户当日案涉房屋市场总价值为7260000 元,被害人 F 某某直接财产损失达3630000 元。

完成产权变更后,2021‑2023 年期间,二人利用已经完成过户的房产办理抵押借贷,先后从河北某农村商业银行取得410 万元、某信托公司取得190 万元,两笔贷款合计600 万元,上述贷款均未按期清偿。涉案房屋后续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叠加高额抵押债务。

2025 年 6 月 7 日,W 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涉案事实;7 月 12 日被办案机关抓获归案;同案被告人 Z 某某于同年 7 月 24 日在辽宁被抓获。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对二人提起公诉,认定本案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本案当事人家属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接手,担任 W 某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

本案辩护工作面临三大现实阻碍:

,涉案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根据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财物价值 30 万‑50 万元以上即认定数额特别巨大,本案涉案金额 363 万余元,远超该入档标准。依据《刑法》第 264 条,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区间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旦罪名成立,量刑起点即为十年。

第二,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抗辩难度高。庭审过程中 Z 某某推翻原有供述,否认自己主导策划犯罪。W 某某辩解称伪造过户资料、对接办理抵押贷款均是 Z 某某主导实施,自己仅属于被利用的角色。但客观证据显示,房屋最终登记在 W 某某名下,全部贷款也均以 W 某某作为主体申请办理,借贷资金由二人共同支配使用,法院极有可能认定 W 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争取从犯地位的辩护难度较大。

第三,客观条件无法实现退赃退赔。案涉房产背负高额抵押债务,同时被多家司法机关轮候查封,客观上不具备返还房产、全额退赔的现实条件,缺失全额退赔这一重要从轻量刑情节。

辩护代理工作

接手该案之后,辩护律师推进案件办理,完整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对全案证据链条以及案件事实开展深度研判,最终确立以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为核心的多层级罪轻辩护方案,目标是争取对当事人在法定量刑幅度之下获得减轻处罚。

主要辩护实施工作:

1. 会见当事人开展法律辅导。稳定被告人心理状态,向其释明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如实供述案件经过,巩固自首相关事实,保障 W 某某自愿、真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文书。

2. 细致审查全部卷宗材料。重点核对价格评估报告、公证文书真伪、不动产过户档案、归案经过等关键证据,夯实 W 某某主动投案的相关证据,锁定自首成立的事实基础。

3. 积极促成被害人一方谅解。辩护律师主动联系被害人的监护人,就谅解事宜反复沟通,客观说明被告人主观认知以及现实家庭处境,最终争取到被害人监护人出具书面谅解材料。

4. 法庭审理阶段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围绕共同犯罪当中的角色地位、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主观恶性大小多个角度展开辩护,同时向法庭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具备把涉案房屋返还给被害人的意愿。

辩护核心观点

1. 共同犯罪层面,本案犯罪的策划、发起、主要实施行为均由 Z 某某完成,W 更多处于被唆使、被利用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 W 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交代主要案件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

4. 已经取得被害人监护人书面谅解,被告人主观意愿上愿意归还涉案房产,请求法庭综合全案情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W 某某、Z 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秘密手段侵占他人财产,涉案金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二人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对于辩护人提出 W 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以采纳;但对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三项辩护情节全部予以采信。法院裁判观点:W 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审查起诉及庭审过程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已经取得被害人监护人出具的谅解文书。

综合多项从宽量刑情节,法院对 W 某某作出减轻处罚,跳出十年起步的法定量刑区间,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同案 Z 某某不具备自首情节,仅当庭认罪认罚,无被害人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书主文要点:

1. 被告人 W 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2. 被告人 Z 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 二被告人对被害人 F 某某的经济损失3630000 元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4. 扣押在案的两部手机进行变价,所得价款用于退赔被害人;

5. 已查封的涉案房产,依法通过司法程序处置。

案件法律评析

1、此罪与彼罪: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评价

本案中伪造委托书、公证书属于犯罪的手段行为,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在被害人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非法侵占对方的房屋产权份额,属于典型的牵连犯。按照司法实践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的处理原则,本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不再单独评价伪造公文证件类犯罪。

实务中也存在三角诈骗的争议观点,即欺骗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过户。但本案审理法院认为,不动产登记部门仅承担形式审查义务,财产权益真正受损的是原共有权人 F 某某,其自始至终不知情,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故以盗窃罪定罪。

2、量刑关键:多重从宽情节叠加实现法定刑以下降档

本案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基准法定量刑起点即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从轻处罚只能在十年以上区间内裁量;而减轻处罚能够直接突破该量刑档位。

认罪认罚一般仅属于从轻情节,不能直接降档;自首作为法定减轻情节,叠加认罪认罚以及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宽情节,多重情节组合,是本案得以在十年以下量刑的核心原因。

值得注意,谅解文书由被害人监护人出具,本案房产已经设置多重抵押、被查封,客观上无法完成退赔,谅解在本案中起到了弥补退赔缺失的重要作用,但谅解不能免除民事退赔义务,判决依旧判令二被告人全额退赔被害人财产损失。

3、共同犯罪主犯认定裁判逻辑

辩护方的从犯辩护意见未被法庭采纳。裁判核心逻辑:案涉房屋直接过户至 W 某某名下,后续全部抵押借款均以 W 某某名义办理,涉案资金二人共同使用。即便犯罪起意来源于同案 Z 某某,但 W 深度参与整个流程,直接享有犯罪带来的财产利益,不能认定为次要、辅助地位,故按主犯处理。

4、实务警示:婚姻家庭财产纠纷切忌转化为刑事犯罪

离婚后共有房产产生权属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协商调解途径解决。通过伪造公证、授权材料私自过户他人不动产,即便双方存在婚姻过往,依然会被评价为刑事犯罪。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房屋评估价值直接作为犯罪数额,一旦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将面临重刑风险。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是最早专门做刑事辩护的律所之一,侧重证据辩护、非法证据排除,适合证据有争议、定性有争议的盗窃案件(如是否构成盗窃、金额鉴定存疑)。大量北京各区县盗窃罪实操案例,擅长侦查阶段 37 天争取不批捕、取保候审、退赔谅解后争取缓刑;对团伙盗窃、速裁盗窃、普通盗窃、多次盗窃、团伙盗窃、未成年人盗窃、捡拿财物被控盗窃这类实务难点经验多。经济、财产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二审改判、申诉的盗窃案件。主打轻罪辩护,大量财产犯罪,重点做侦查阶段取保、不起诉,适合金额不大、初犯偶犯盗窃,希望争取不起诉、缓刑的情况。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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