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意见段应当说明,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审计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载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时,表明会计师事务所所在的城市即可。
主要法律依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监会令 [2008]第 2
号) 第 31条
属性:报表审计业务 (法定专营业务)
内容: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予以审计
报告使用者: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委托人: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业务流程及其控制;精通
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业务开展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