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银监会的政策,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因此从监管角度来看,贴现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一笔贷款,而票据是企业提交的质物(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这样,企业将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人,而且根据该法,“票据质押”与“背书转让”是完全不同的!)。贴现是一种质押式贷款,这是监管的观点。
银行E贴现后,可将票据转让给银行F,银行间的票据转让称为转贴现,银行F后续亦可将票据转让。从监管的观点来看,转贴现的实质是质押式贷款在银行间的转让。
票据贴现本质上一种质押式贷款,是银行E对企业D的债权。票据转贴现是银行F对前手转贴现银行E的债权。此类债权风险属于信用风险,需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用应收票据而不是现金支付货款,可以降低公司的资金成本、缓解财务压力。
其实还有一种方式比转让应收票据更加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收益,那就是质押。与背书转让应收票据相比,质押的方式使开出的应付票据到期日肯定可以再晚一些日子,这中间资金的利息就归公司享有了。按照七天通知存款1.71%利率计算,能延长10天以上的汇票背书转让就不如质押重新开票划算了。至于贴现应收票据要付贴现利息,就更不可取了。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票据贴现,换得资金。票据贴现银行只有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票据贴现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