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银监会的政策,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因此从监管角度来看,贴现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一笔贷款,而票据是企业提交的质物(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这样,企业将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人,而且根据该法,“票据质押”与“背书转让”是完全不同的!)。贴现是一种质押式贷款,这是监管的观点。
银行E贴现后,可将票据转让给银行F,银行间的票据转让称为转贴现,银行F后续亦可将票据转让。从监管的观点来看,转贴现的实质是质押式贷款在银行间的转让。
票据贴现本质上一种质押式贷款,是银行E对企业D的债权。票据转贴现是银行F对前手转贴现银行E的债权。此类债权风险属于信用风险,需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信誉好、被银行认可的企业当短期资金不足时,可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用以支付货款。其实质是买方企业节省了现金流的支出,融到了一笔期限为交易日到汇票到期日的资金。如果企业申请银行为其开出差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如30%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则企业将自己的信用通过银行放大了2.33倍,即实现了融资目的。
企业一旦出现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紧张局面,票据贴现也是是一种非常合适的短期融资途径。
但是在办理之前如果能能确定用款时间的企业还可以在卖出票据(即贴现)时和银行签署回购协议,在资金流回时重新购回卖出的票据,这样可以少付贴现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