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行、银监会的政策,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种,因此从监管角度来看,贴现实质是银行向企业发放的一笔贷款,而票据是企业提交的质物(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是这样,企业将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是《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人,而且根据该法,“票据质押”与“背书转让”是完全不同的!)。贴现是一种质押式贷款,这是监管的观点。
银行E贴现后,可将票据转让给银行F,银行间的票据转让称为转贴现,银行F后续亦可将票据转让。从监管的观点来看,转贴现的实质是质押式贷款在银行间的转让。
票据贴现本质上一种质押式贷款,是银行E对企业D的债权。票据转贴现是银行F对前手转贴现银行E的债权。此类债权风险属于信用风险,需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制定合理的预收款政策,可以帮助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取得银行承兑的授信额度,鼓励这些客户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预付款,做到和客户双赢。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如果能让对方付息还可以收取利息收益,即使不能取得贴息在拿到汇票后进行转让和贴现也比银行直接贷款成本要低的多。接受客户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对于企业提高销售收入,有效降低应收账款风险以及降低财务费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持票人在票据贴现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贴现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贴现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