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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2024-05-09 10:32:41        47次浏览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消防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以下是中达咨询对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图示进行相关解读: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基本概况:

    《民用建筑消防设计规范》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6)疏散和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9)电气等内容:其中电气的主要内容如下:

    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1.1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9.1.2 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排烟风机等的供电,应在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一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启动装置,并能在30s内供电。二类高层建筑自备发电设备,当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9.1.3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9.1.4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9.1.4.1 暗敷设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明敷设时,应穿有防火保护的金属管或有防火保护的封闭式金属线槽;

    9.1.4.2 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9.1.4.3 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敷设;

    9.1.4.4 宜与其它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当敷设在同一井沟内时,宜分别布置在井沟的两侧。

    9.2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 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

    9.2.1.1 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9.2.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9.2.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和商业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9.2.1.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走道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照度不应低于0.5lx。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OO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9.3 灯具

    9.3.1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超过1OO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引入线应采取保护措施。

    9.3.2 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4.1 建筑高度超过1OOm的高层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 除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游泳池、溜冰场外,建筑高度不超过1OOm的一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2.1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贵重医疗设备室、病历档案室、药品库。

    9.4.2.2 高级旅馆的客房和公共活动用房。

    9.4.2.3 商业楼、商住楼的营业厅,展览楼的展览厅。

    9.4.2.4 电信楼、邮政楼的重要机房和重要房间。

    9.4.2.5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2.6 广播电视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道具布景。

    9.4.2.7 电力调度楼、防灾指挥调度楼等的微波机房、计算机房、控制机房、动力机房。

    9.4.2.8 图书馆的阅览室、办公室、书库。

    9.4.2.9 档案楼的档案库、阅览室、办公室。

    9.4.2.10 办公楼的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

    9.4.2.11 走道、门厅、可燃物品库房、空调机房、配电室、自备发电机房。

    9.4.2.12 净高超过2.60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9.4.2.13 贵重设备间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

    9.4.2.14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2.15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 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3.1 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9.4.3.2 电子计算机房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磁带库。

    9.4.3.3 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9.4.3.4 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

    9.4.3.5 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9.4.3.6 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

    注:旅馆、办公楼、综合楼的门厅、观众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4.4 应急广播的设计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9.4.5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烟、排烟设施的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消防控制室。

    9.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1 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9.5.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9.5.2.1 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9.5.2.2 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9.5.2.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9.5.2.4 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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