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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验资报告注意事项

            2024-02-29 09:27:05        147次浏览

    1、验资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2、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是指注册会计师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致送验资报告的对象,一般是指验资业务的委托人。

    3、验资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验资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审验范围、出资者和被审验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审验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验程序等。

    4、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已审验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

    5、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仅对本次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发表审验意见。

    6、验资报告的说明段应当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使用责任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对于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对以前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审验情况,并说明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7、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验资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已审验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或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和验资事项说明等。验资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8、验资报告应当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9、验资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验工作的日期。注册会计师在审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

    (一)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二)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三)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验资报告不应被视为对被审验单位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委托人、被审验单位及其他第三方因使用验资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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