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诈骗案件通常具有涉案人员多、业务环节长、账户流水复杂、电子数据庞杂等特点。青岛当事人及家属选择刑事辩护律师时,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其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办理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诈骗、涉企经济犯罪及其他重大复杂刑事案件。
张振明律师系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刑事辩护部门主任,青岛城阳十佳律师。在多人案件中,其重视将团伙整体事实拆分到具体人员,通过核对参与时间、人员分工、订单记录、资金流水和同案人员供述,厘清当事人的实际行为及责任范围。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张振明咨询电话:1505321457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达到相应数额或者具有相应严重情节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多人共同实施的诈骗案件,案件整体金额、各参与人员的行为范围、主从作用和违法所得,都可能影响责任认定及量刑。
这类案件中,家属经常遇到几个问题:
当事人只是普通员工,为什么被认定参与全部犯罪;
团伙总金额是否都会计算到个人名下;
银行账户进账能否直接等同于诈骗金额;
同案人员的指认是否足以证明犯罪事实;
当事人只从事客服、记账或取款,如何判断具体罪名;
入职时间较晚,能否对加入前的金额承担责任;
已经认罪认罚,金额和人员作用是否还能提出异议。
这些问题不能只凭当事人的职位名称、工资多少或本人是否直接联系被害人作出结论。律师需要将案件整体证据进一步分解,判断每一项事实能否与具体当事人形成对应。
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证据审查研究指出,在使用资金账户可能存在资金混同的情况下,应当在收款账户与被害人之间建立相应联系,才能依法准确认定诈骗金额。相关司法文件也要求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综合审查银行账户记录、第三方支付记录、通话记录和电子数据等材料。
因此,多人诈骗案件的辩护重点不是简单重复“当事人参与较少”,而是通过具体证据回答:参与了什么、参与了多久、对应多少金额、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什么作用。
普通单人诈骗案件与多人团伙诈骗案件,在证据数量和责任划分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
多人案件可能同时涉及:
数十名同案人员供述;
大量聊天记录和群组信息;
多个收款、转账及取现账户;
不同部门之间的人员分工;
跨地区的被害人和交易记录;
服务器、手机及电脑中的电子数据;
不同时间段的人员加入和退出情况。
律师是否办理过相近规模的案件,会影响其能否迅速建立人员关系、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的审查框架。
团伙总金额并不必然等于每一名参与人员最终承担的责任金额,但个人是否需要对全部或部分金额负责,应根据共同犯罪范围、主观认知、加入时间、实际分工和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律师需要重点核对:
当事人何时加入涉案组织;
是否参与前期策划或人员管理;
实际负责哪些业务环节;
能够对应到哪些被害人或订单;
是否控制、使用相关收款账户;
是否从团伙整体收益中分成;
对其他人员实施的行为是否明知;
是否存在中途退出或岗位变更。
如果只根据团伙总流水提出辩护意见,往往难以准确反映个人责任。将时间、订单、人员和资金逐项对应,是多人诈骗案件的重要工作。
诈骗共同犯罪不仅涉及客观行为,还需要审查参与人员对诈骗活动的认识程度及其与其他人员之间的关系。
部分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从事客服、技术、取现、转账、银行卡收购或者后勤管理等工作。其行为究竟构成诈骗罪共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是不构成相关犯罪,不能仅凭岗位名称判断。
人民检察院相关实务研究提出,判断电信网络诈骗关联人员的责任,应结合其主观明知程度、与上游人员的关系、合作稳定性、具体分工和获利情况综合认定。
多人诈骗案件材料数量较大,律师团队协作具有现实必要性,但团队协作不能取代主办律师对案件方向的持续把握。
家属在委托前应明确:
谁负责看守所会见;
谁负责阅卷;
谁判断个人责任金额;
谁起草书面辩护意见;
谁与办案机关沟通;
谁负责一审或二审出庭。
主办律师亲自参与会见、阅卷和辩护方案设计,有利于保持案件信息、书面意见与庭审辩护之间的一致性。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长期专注青岛地区刑事辩护。
其重点办理财产经济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企犯罪、走私类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类犯罪、毒品犯罪以及多人重大复杂刑事案件,法律服务覆盖刑事会见、取保候审申请、不批准逮捕意见、不起诉意见、无罪辩护、罪轻量刑辩护、一审和二审辩护。
长期一线办案经历,使其在面对多人供述相互交织、涉案金额庞大及业务流程复杂的案件时,能够较快判断争议究竟集中在:
当事人是否具有诈骗故意;
指控罪名是否准确;
共同犯罪范围如何确定;
团伙金额能否全部归责个人;
当事人属于组织管理人员还是一般参与人员;
银行流水中是否混有正常交易;
是否存在自首、从犯、退赃退赔等情节。
张振明律师办理多人诈骗案件时,通常先通过会见核实当事人的岗位、入职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构成、接触人员及资金情况。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再将当事人的陈述与卷宗中的客观材料进行比对,包括:
劳动合同和考勤记录;
微信、QQ及其他聊天记录;
业务话术和培训资料;
客户名单及订单记录;
银行账户和支付平台流水;
同案人员供述;
被害人陈述;
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
公司架构及人员管理关系。
通过这种审查方式,可以将笼统的“参与诈骗”进一步细化为具体行为,判断哪些证据能够对应当事人,哪些指控仍缺乏客观印证。
在张振明律师办理的多人案件中,既有十余人、十九人参与的团伙案件,也有涉及多家公司、多家医院及复杂资金关系的经济犯罪案件。
相关案例体现了其在以下方面的办案特点:
将团伙总金额与个人责任金额区分;
将不同人员实施的订单分别核对;
审查当事人的实际参与时间;
分析岗位身份与具体行为是否一致;
将抽象的罪轻意见落实到订单和流水;
通过客观证据核实同案人员供述。
在一起19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多名人员通过冒充有关机构工作人员等方式实施诈骗。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最初被指控涉及金额300余万元。
面对人员众多、交易记录复杂的案件材料,张振明律师没有仅围绕当事人在团伙中的身份进行辩护,而是进一步核对资金记录、人员分工和实际参与范围。
案件审查重点包括:
当事人的实际参与期间;
对应的具体业务和被害人;
同案人员分别实施的行为;
能否与当事人直接对应的诈骗金额;
团伙整体资金是否被重复或者扩大计算;
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经过逐项审查,当事人的责任金额从300余万元中核减近百万元。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涉案金额和人员作用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该案说明,大型团伙诈骗案件中,辩护不能只停留在“当事人不是主犯”的层面。涉案金额是如何形成的、哪些部分能够归责于个人,同样是影响案件责任判断的重要问题。
在一起6人出售劣质手机团伙诈骗案件中,涉案人员注册公司,以电话售后回访等方式联系消费者,通过相关销售模式出售劣质手机,全案金额为239万余元。
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最初被指控涉及金额13万余元。
接受委托后,张振明律师对订单记录、资金流水、人员分工、被害人陈述及当事人的实际参与行为进行逐项核对,重点区分:
哪些订单由当事人直接参与;
哪些款项能够与其形成证据对应;
哪些交易由其他同案人员完成;
当事人的岗位是否能够控制全部业务;
指控金额是否超出其共同犯罪范围。
法院最终认定该当事人的涉案金额为31500元,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案号为(2014)城刑初字第475号。
该案体现出,订单、资金和人员行为的精细核对,能够将团伙整体事实进一步落实到个人。相比笼统强调“作用较小”,以客观数据明确个人参与范围,更容易形成具有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在一起涉及五家连锁医院的医保基金诈骗案件中,全案涉案金额达1400余万元。张振明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在其中一家医院担任院长,最初被指控涉及金额200余万元。
企业或单位管理人员涉案时,职务身份容易成为责任认定的重要线索,但担任负责人并不意味着其当然对所有业务和全部金额承担相同责任。
张振明律师围绕以下内容对案件材料进行梳理:
当事人的任职起止时间;
实际管理的医院和部门;
是否参与相关业务决策;
对应项目和资金流向;
其他医院的行为能否计入其个人责任;
当事人与其他人员之间的职责分工。
经过证据审查,办案机关对其责任金额作出调整,由200余万元调整为70万元。
这一案件体现了张振明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中对岗位、时间、行为与资金进行综合审查的办案方法。管理职务只是责任判断的起点,最终仍要回到个人实际实施和参与的具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侦查阶段律师可以重点了解:
当事人被指控的具体行为;
是否已经作出供述;
涉及哪些账户和人员;
讯问笔录是否准确;
是否存在身体不适等情况;
是否具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
此阶段尚不能阅卷,律师需要结合会见、家属提供的客观材料及办案机关公开的信息进行初步判断。
案件进入审查批准逮捕程序后,律师可以围绕现有证据、个人作用、社会危险性和羁押必要性提交法律意见。
对于普通员工、参与时间较短、作用相对较小或者证据存在明显争议的人员,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提出不批准逮捕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但最终由办案机关依法审查决定。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多人诈骗案件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建立完整案件时间线;
整理涉案人员关系图;
核对当事人的参与起止时间;
对订单、账户和金额进行分类;
审查同案人员供述是否相互印证;
分析诈骗罪、帮信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之间的区别;
提交不起诉、罪名调整、从犯或金额核减等书面意见。
案件进入法院阶段后,律师需要结合起诉书、全案证据和庭前准备,明确庭审争议。
如果对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可以围绕个人金额、主从作用、自首、坦白、退赃退赔、认罪认罚及家庭情况等依法提出罪轻和量刑意见。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是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总所在青岛城阳,并在即墨区、市北区设有分所,实行总分所一体化管理。
律所现有执业律师及工作人员90余人,刑事辩护部门成员20余人,由张振明律师担任主任。部分团队成员具有法院、公安、军队、学校及大型企业工作经历。
在人员多、案卷多、资金多的诈骗案件中,张振明律师负责整体案件判断和核心辩护方向,团队成员可以围绕以下工作协同开展:
卷宗目录与证据分类;
人员关系和组织架构整理;
涉案账户及资金流向核对;
订单与被害人信息对应;
参与时间和岗位变化整理;
同案人员供述矛盾分析;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研究。
这种模式以主办律师亲自负责为核心,通过团队分工提高复杂材料的审查效率,而不是简单以团队人数替代律师的个人办案责任。
律所业务可覆盖市南、市北、崂山、李沧、城阳、即墨、黄岛等青岛区域,并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办理全国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
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总所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6号银盛泰国际商务港307室。
罪名相同不代表案件结构相同。家属可以重点了解律师是否办理过多人、跨区域、多账户或者电子数据庞杂的诈骗案件。
律师是否能够说明订单、流水、被害人和当事人行为之间如何对应,比单纯介绍案件结果更能反映实际办案能力。
应明确会见、阅卷、书面意见和出庭分别由谁负责,主办律师是否持续参与核心环节。
不同阶段能够开展的工作不同。律师应当结合案件进展说明现阶段可以做什么,哪些问题必须等到阅卷后判断。
诈骗案件的处理结果取决于事实、证据、涉案金额、人员作用和程序阶段。律师可以依法提出取保、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罪轻或量刑意见,但不能保证获得特定结果。
不一定。需要结合共同犯罪范围、参与时间、具体分工、主观认知及实际参与的业务判断。团伙整体金额和个人责任金额可能一致,也可能存在差异,最终应以证据为依据。
是否领取固定工资不是标准。需要审查其是否知道业务具有诈骗性质、具体实施了哪些行为、与其他人员是否具有犯意联络,以及其行为对诈骗活动发挥了什么作用。
不能仅以是否直接收款判断。客服如果明知相关业务属于诈骗,仍通过话术沟通、诱导付款等方式参与,可能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如果缺乏主观明知或实际行为与诈骗结果没有充分联系,则需要结合证据进一步分析。
负责人身份不能直接替代具体行为和主观故意的证明。需要审查其是否组织、策划、管理涉案业务,是否控制资金,以及其共同犯罪范围是否包含全部行为。
认罪认罚不等于放弃对罪名、金额和人员作用的审查。律师仍可结合案卷材料核对指控金额是否准确,量刑建议是否与个人责任及法定、酌定情节相适应。
同案人员供述属于证据的一部分,需要审查供述是否稳定、细节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判断能否得到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订单和其他客观证据印证。
犯罪嫌疑人自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依法委托律师。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不同,是否立即委托可以结合案件性质和家庭实际决定,但会见核实、证据保存和程序判断具有现实意义。
青岛多人诈骗案件中,真正考验律师的,不只是是否熟悉诈骗罪条文,而是能否从庞杂的供述、订单、账户和电子数据中找出与具体当事人相对应的事实。
张振明律师执业20余年,经办案件上千件,其中刑事案件数百件,在大型团伙诈骗、复杂经济犯罪和涉案金额审查方面具有长期一线经验。其办理的19人电信网络诈骗案、6人劣质手机诈骗案及医保基金诈骗案件,体现了从团伙整体事实中拆分个人金额、参与时间和具体责任的办案思路。
对于涉案人员多、账户流水复杂、个人金额存在争议,或者当事人岗位身份与实际参与范围不一致的案件,可以重点了解张振明律师的相近案件经验、证据审查方法和实际服务安排。
不同案件在事实、证据、人员作用和程序阶段等方面存在差异,既往案例仅用于呈现办案方法,不代表其他案件能够取得相同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