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武汉江夏区房子过桥垫资贷款,贵重物品抵押借款

    2024-05-08 03:00:01 110次浏览
    价 格:面议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 [2]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只要您保持和拥有良好的个人资信,就可免担保获得一定额度的银行贷款。对符合特定准入客户条件的客户,还可享受更多优惠服务。

    ☆申请条件

    1、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不良信用记录;

    4、在国家信用记录上没有不良记录;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由出借人举证证明

    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证据。即便出借人持有的债权凭证上没有出借人的姓名或名称时,一般可推定其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如被告要否定未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否认的形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形式。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350647 次     店铺编号35221331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八方客     专属客服:张文鑫    

    1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