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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黄陂区空放私人借钱,短期私人借款

    2024-06-04 11:06:01 107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按贷款主体性质分为:

    经济组织贷款

    企业单位贷款

    事业单位贷款

    个人贷款

    按照贷款用途分为:

    企业(经济组织)类

    固定资产投资贷款

    项目融资贷款

    一般固定资产贷款

    流动资金贷款

    铺底流动资金贷款

    临时流动资金周转贷款

    票据贴现

    个人类

    个人经营类贷款

    个人消费类贷款

    住房按揭贷款(俗称按揭)

    一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

    房屋增贷

    理财型房贷

    房屋转贷

    商用房按揭贷款(有些银行把这类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

    一手房贷款

    二手房贷款

    汽车贷款(含自用车和商用车,有些银行把商用车贷款归入经营类贷款)

    一手车(购车贷款)

    二手车(原车融贷)

    机车相关贷款

    机车融资(又称机车贷款、机车借款、机车增贷)

    购车分期贷款(又称购车分期、购车贷款、机车分期、或机车分期贷款)

    助学贷款

    其他消费贷款

    装修贷款

    旅游贷款

    耐用消费品贷款

    其他

    个人质押类贷款

    贷款审查的建议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信贷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由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对于贷款数额大,周期长,或者借款人用于特定用途的贷款,应当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判断,并就有关事宜提供专家意见。

    当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非均为自然人时

    按照法律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以案件审理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除自然人之间之外的借款合同的生效时间作出了规定,如《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十条规定:“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第18号)第2条规定:“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情况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

    继续审理的情形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中止审理的情形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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